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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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勝公司)積欠聲請人借款債務,經聲請人取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94年度促字第8209號確定支付命令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以98年度司執字第2344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惟相對人未依限期改選董事,原任董監事自
98年4月1日起均當然解任,而無代表人可行使職權,有損於惠勝公司業務之進行,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而聲請人與惠勝公司有債權債務之關係,乃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惠勝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查惠勝公司之所有董監事均已當然解任,有選任管理人必要之情,已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以相同理由聲請指定管理人,有本院98年8月11日98年度審聲字第205號裁定指定管理人在案,況惠勝公司亦於98年10月6日變更登記法定代理人。故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選任管理人,核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俐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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