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邱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峯豪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原告所為之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553萬9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7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8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劉台安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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