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韻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韻中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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