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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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270號
原 告 陳旻含
被 告 林芷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下午
二時十五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8年1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18日宣判,惟因原告
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108年12月2日下午2時15分於本院南投簡易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