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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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45號原告 陳奕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孟杰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