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21號原告 林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妙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