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26號原告 廖迎甄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邦杰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