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林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8,333元│94年12月28日起至│19.71%│94年12月28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元,連續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延滯第3個月││││104年9月1日起至│15%││者當月加計付新臺幣500元,違││││清償日止│││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