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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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來輝
柯淵波 律師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設高雄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前往系爭水管埋設處勘驗自來水管所在。被告應派埋設水管之相關人員到場,並準備挖掘及鋪設之相關器具及材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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