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石宗立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