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省勞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清算人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省勞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清算人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