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鄭宇翔 被告 林黛容
陳美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4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