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6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祖均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訴人即被告 陳儒勝
羅中均 周冠群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陳宏奇 律師( 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祖均、陳儒勝、羅中均、周冠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祖均、陳儒勝、羅中均、周冠群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846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分別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同年9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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