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87號聲請人 鄧桂瀅
王立方 陳素慧黃美珠 相對人冠和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瑞康 上列聲請人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㈠調解方案㈠中,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之各該明細及計算式。㈡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各一份(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裁定勞資爭議調解強制執行狀,惟上開書狀未檢附調解方案㈠中,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之各該明細及計算式。又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於108年4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同年7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按4期給付,然相對人嗣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固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然就相對人未依上述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部分,亦未據聲請人提出存摺內頁明細(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以為釋明,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謝志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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