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4號上訴人 簡誠輝
簡童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顥夫 、 彭靖捷 (即 彭柏維 )、集盛化學有限公司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萬9,29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