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嫌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十九時許回溯二十四小時內之某時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中午某時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之事實,業據其坦承不諱,復有尿液檢驗報告三紙附卷可佐,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嫌確實重大。且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高雄市○○區○○街○○號)傳喚,並未到案,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九十四年八月五日高市警三壹分三字第○九四○○一五二八二號函及本院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按,顯已逃亡,嗣經通緝始到案,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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