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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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映君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院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四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命查報部分速為補正。
二、就被告結婚前所擁有之未上市股票價格表示意見。
三、就被告主張對原告擁有267萬元之債權部分表示意見。
四、原告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當天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所擁有之基金總現值及其計算式(參本案券宗第七宗第五十一頁)。
五、如有主張保險部分應列入分配,請具體主張金額。
六、依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1500萬元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2027元。並請詳列如何計算而得,及兩造結婚前、離婚時之財產、負債數字各為何。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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