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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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俞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案聲請所載之內容,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白承認,並不爭執,且經本院核閱卷內證據資料無誤,至為明確,可以認定。
三、據此: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為仿冒品,自應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且屬專科沒收之物,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本案聲請依法應予准許。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大保字第67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仿冒品2現金新臺幣1,000元(同上檢察署109保字第1031號)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