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1號原告 劉逸凱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小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之訴(訴之聲明第三項)係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之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5萬2,038元,故本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2,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