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張純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2,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