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拔猷施碧玲駱炎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拔猷、施碧玲、駱炎德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450元,應繳
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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