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一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89號),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罪名欄內「竊盜」部分,應更正為「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罪名欄內「竊盜」部分,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毒品」,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