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司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洪詩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英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246,822元,依上開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嗣經本院分別於
民國110年3月9日及同年4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繳納聲請費,且該通知已分別於同年3月15日及同年4月
3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
期迄未繳納聲請費,其聲請本件調解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