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張芳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水信林素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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