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22號
原告 蔡莊偉
訴訟代理人 賴柏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偉志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29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併陳報本件起訴前,是否已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同法第13條所定之直轄市、縣(市)調解會聲請調解,且經調解不成立,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