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告 王月齡

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年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停止製造龐大噪音,並改善之,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行為,屬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1)提出基隆市○○路000號1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陳報被告 張國風 父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張國風父子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另提出補正後起訴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被告。(2)補繳裁判費4,500元。倘上開兩項之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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