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耿漢生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謝美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郭貞秀

法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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