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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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啟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