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抗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 洪麗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李苡端 即 李麗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7月13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楊珮瑛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