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智輝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李錫秋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智輝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魏智輝(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6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0年9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第9條第3項販賣第三、四級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一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6項、第9條第3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一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一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7月、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此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現由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案件審理,尚未確定。而被告經原審審理後,所判處之刑並非輕微,且扣案毒品數量非少,依卷內相關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再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110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