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原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守煌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零壹佰叁拾玖元,折合銀元陸拾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叁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