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