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經依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已逃匿,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到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因具保人乙○○具保現金一萬元保證,嗣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拘役三十日,聲請人以傳票分別通知被告、具保人應到案執行,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合法送達後,未到案執行,嗣聲請人命警拘提被告到案執行,警前往拘提未獲而無效果等情,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回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報告書(皆影本)等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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