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藍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藍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
(二)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部股東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