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莊家文
賴瑞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興電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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