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統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供達 原告立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嗉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鍾承駒 律師 康雲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48,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