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謝守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業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