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劉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育宏 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