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附民原告 耿月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附民被告 蔡炫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36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就原告為被害人之犯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