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耿月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被告 謝振浩
吳峻豪 向 奕宗 葉一忠 田偉志 黃景祥 施育豪 黃振輝 陳秀華 陳光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6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就原告為被害人之犯嫌部分,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蔡炫辰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等通緝到案本院審結其等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