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號債權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因清償貨款事件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記載:本件貨款係約定於民國97年11月
5日清償,依法聲請人得請求者為給付期限屆滿時起(即約定清償日之次日)之遲延利息,何以聲請人請求之利息係自96年12月30日起算,依據為何?請聲請人釋明。如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有誤,亦請一併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