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號債權人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聲請人列甲○○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惟聲請人請求原因事實又記載:債務人王 陳金鳳 向聲請人借款等語,前後顯有不一。請聲請人補正本件究係以何人為債務人聲請,如聲請狀有誤寫,應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