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 高泰山 相對人 郭瀚中
陳慧玲 莊東嶧陳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莊東嶧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莊東嶧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3月26日,並以相對人莊東嶧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30
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郭瀚中、陳慧玲、林陳碧霞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三芝區│新小基隆│埔頭坑│59│田│765│527/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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