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玉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沛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件逾法定年息5%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