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呂學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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