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1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