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1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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