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宜秩聲字第3號
聲請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處分人  甲○○
上列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宜秩
字第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不滿壹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分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
0元以上900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
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2、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3,000元未繳
,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3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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