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賴錦妹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黃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102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固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103年4月9日以10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9號判決有罪,並已確定在案,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是本院僅應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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