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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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
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一六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二千二百一十五元││││││││├───────────┼──────────┼───┼───────┤│二、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零七元│││││││││││││├───────────┼──────────┼───┼───────┤││││││五、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零二元│││├───────────┼──────────┼───┼───────┤│合計│二萬二千六百二十四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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