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東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郭桂彬 「世間情」專輯柒片及 李翊君 「沉迷」專輯捌片盜版音樂光碟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記載「甲○○基於概括犯意」、「連續二次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人」及「當場扣得售餘之郭桂彬『世間情』專輯七片及李翊君『沉迷』專輯八片」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附記: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